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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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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是一个由有志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师生自愿加入的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全校性的青年志愿服务团体。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直属于共青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二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以“服务同学,锻炼自我”为目标,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服务精神,发扬团队精神、服务意识、创新能力,以勇于开拓的工作作风和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坦诚相待,通力协作。并以“传播爱心、传承文明、开拓创新、奉献社会、完善自我为行动口号。旨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为校内及社会提供多种志愿服务,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学校更完善的发展。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遵守中国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旨在改善社会传统和人际关系,促进两个文明同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繁荣富强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五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我校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培养我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社会意识,奉献精神及责任心,促进青年大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 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大型社会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师生和社会人士在允许的条件下提供服务和帮助,树立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健康向上的志愿者精神,倡导良好的校园风气。
第九条: 规划、组织全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组织构成
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秘书长一名。
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是在院团委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本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构。各系青年志愿者服务分队应配合志愿者总队的指导、协调与管理,并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四)  有权对本队工作的进行批评,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请求本队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志愿者管理章程,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二)  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十五条: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服务、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并逐步完善。
第十六条: 志愿者招募
由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深入了解服务需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任务后,发布招募信息与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及面试。
第十七条: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过培训后方可安排服务任务。培训内容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和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青年志愿者进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为学院志愿者专项经费、社会捐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校团委、财务处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因故终止时,需由队长提出申请,征得学院委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一条: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终止的人、财、物清算,由秘书长负责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善后工作,书面报共青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同意后,由学院委统一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例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修改须由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提议,上报共青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0年4月起实行。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志愿者分队章程
第八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志愿者分队管理体制,推动学生志愿者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志愿者活动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作为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志愿者分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志愿者分队是以各院(系)为单位,队长自愿组织的志愿者分队,队员自愿加入各志愿者分队参加活动的群众性的团体。必须在遵守中国宪法、法律的前提下,服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校纪及校党政组织领导,并由校团委对各分队进行指导与管理。学生成立志愿者分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系批准。
第二十七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各志愿者分队可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特点,有权给所在分队取合适的队名。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分队的主要任务是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成为我校素质扩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学校支持大学生志愿者分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助人为本、为社会服务等活动。同时,学生进行志愿者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得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占用正常课时)和影响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志愿者分队成员应取得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正式学籍,各志愿者分队的成员享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队活动以及各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总队需及时了解各志愿者分队开展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收集活动总结资料;提醒各分队进行内部调整会议并如期参加青年志愿者总队召开的每月一次的例会。
第三十条:  各院(系)团总支书记须正确的把握大学生志愿者分队的发展方向,对专业方向进行适当指导,了解所指导的志愿者分队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其日常事务进行常规管理(如:队员管理、场地租借、志愿者活动经费拨款、例会制度等),并对志愿者分队每次的活动进行点评,对于拥有网站,博客,内部刊物的志愿者分队,各院(系)团总支书记需严格审查,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指导志愿者分队成员召开会议,对于志愿者队长的选举及更替给予适当的建议。
第九章   考核及评优制度
第三十一条:考核制度
志愿者分队的管理部门青年志愿者总队将随时关注各分队的活动,根据各分队的活动(包括活动计划、内容、宣传、小结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抽查及考核,并加以记录,在年度小结中向校团委及各志愿者分队进行汇报。
第三十二条:评优制度
青年志愿者总队每学年根据各志愿者分队的活动情况进行校级的“个人、集体评优”工作,并推荐获奖个人、集体参加上海范围的评优;对于申请“专项特色项目”并通过审核的志愿者分队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大学生志愿者分队经费的来源包括一下几个方面:院委按各志愿者分队参加的人数给予;院外各赞助商、各志愿者自筹及其他经允许后的非赢利性活动的收入,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志愿者分队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财务制度和本条例中有关财务规定及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接受青年志愿者总队的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是自愿加入志愿者服务队,所有活动强调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性收取任何经费。
第三十五条: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院内外的志愿者活动赞助经费时,大学生志愿者分队负责人应如实向校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报告,且应在活动前向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上交赞助方的书面介绍并附赞助协议复印件,以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赞助经费应充分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挪作他用,如有剩余部分,应并入该志愿者服务分队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七条: 以季度为单位,大学生志愿者分队应统计赞助活动的详细财务清单,并交由青年志愿者总队备案。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志愿者分队应有独立的财务主管和完备的账本记录系统,且至少应保留一年完备的账本记录,以备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检查。
第三十九条:在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检查工作(如核对账目)时,如有发现不诚实现象时,有权视情节轻重,相应地进行处罚。处罚措施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并通报批评、暂停活动、责令解散,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志愿者个人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志愿者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志愿者分队的活动,方可成为该志愿者分队队员。
第四十一条: 志愿者个人每学年服务时间累计达到十小时以上者将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向其授予校志愿者证。
第四十二条:志愿者个人服务时间每学年累计达到三十小时以上者将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推荐上报至上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申领上海市志愿者服务证。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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